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37號抗告人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 陳孟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孟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9號判決提起上訴,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相對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證;且調取相對人104年、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其104年、105年均無所得收入,名下財產僅92年出產之老舊車輛,堪信其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李文賢法官吳青蓉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