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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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苖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苖交簡字第四一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苖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以九十年度苖六簡字第四一四號,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七月二日判決確定。乃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苖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苖交簡字第一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判決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臺灣苖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