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拾伍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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