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990號聲請人 趙淑青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及地址。
三、請提出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