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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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抗字第70號抗告人 張淑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103年度北簡字第848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羅立德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