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0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和融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楊志雄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