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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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8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寶貴蔡清金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錦明 即蔡清金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志賢 即蔡清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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