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67號
原告 董永盛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被告 鄧同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十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路00號房屋建物登記謄本及最近一年房屋稅繳款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