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67號

原告 董永盛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被告 鄧同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十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路00號房屋建物登記謄本及最近一年房屋稅繳款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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