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亞伯拉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601號、第22433號、第25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亞伯拉罕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