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奕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奕亨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奕亨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酒駕)│公共危險(酒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6年4月14日│106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400號│1866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438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506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3日│106年11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豐交簡字第438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506號││├────┼───────────┼───────────┤││判決│106年6月3日│106年11月29日│││確定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