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敦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敦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王敦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2日│106年3月18日晚間6時│106年7月25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900號│字第2269號│字第41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506號│106年度簡字第906號│106年度簡字第1353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12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11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506號│106年度簡字第906號│106年度簡字第1353號││├────┼──────────┼──────────┼──────────┤││判決│106年10月24日│106年11月29日│106年12月25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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