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金字第4號原告WeltonCapitalManagementLtd.
Tor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Tor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陞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伍佰柒拾捌萬玖仟肆佰
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伍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伍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
㈡向本院提出如附件所示,記載完整準備書狀並載明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請,並將引據書證為外國文字者,覈實翻譯為本國文字,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令令附件:
提出之準備書狀應以下列方式記載:
㈠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
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㈡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
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1證人○○○(住:....)訊問事項:
2書證一3書證二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所提書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
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請於準備書狀載明「繕本已寄送對造」)。
如有委託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準備書狀如有不能直接通知被告之情事,應依被告之人數
提出繕本(如有書證,含所用書證影本),並聲請由法院送達。
為使本件訴訟得以妥速進行,並避免因逾時提出致遭受不
利益,請確實依本通知辦理;如無法依本通知提出爭點整理書狀時,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提出於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