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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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94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被告「 周錫杰 」,均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94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被告「周錫杰」,係「丙○○」之誤寫,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張傳栗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