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