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4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昆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五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昆城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不含空包裝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柒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空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余昆城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晚上十一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忠孝橋下某處,以新臺幣一千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不」之成年人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一包(毛重零點二二二公克,淨重零點零七二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二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為零點零七一八公克)預備供己施用,而自斯時起至同日被查獲時止,非法持有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一包。嗣於一○一年六月十六日晚上十一時二十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日下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與環河南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而查獲,並當場扣得余昆城所有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一包,始知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昆城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等件在卷可稽,且有白色透明結晶一包扣案可佐。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一包(毛重零點二二二公克,淨重零點零七二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二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為零點零七一八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一○一年七月四日航藥鑑字第一○一二四二六號毒品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於一○一年六月十七日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結果,在甲基安非他命項目呈陰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份在卷可稽,可知被告購買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一包後未及施用即為警查獲,是被告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一包之行為,應可認定。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含有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戕害個人身心甚鉅,惟念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時間非長,持有數量不多,且犯罪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不含空包裝袋,淨重零點零七二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二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為零點零七一八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空包裝袋一個,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使用,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