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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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卉苓 代理人 吳聲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民國100年12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遠東銀行提出二階段、72期、零利率、月付新台幣(下同)5,000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薪資收入扣除法院強制執行及生活上必要支出後,實不足以負擔協商金額。另聲請人尚有多家資產公司之債務,故與遠東銀行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裁定准許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一)聲請人提出本件更生聲請前,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遠東銀行申請前置協商,遠東銀行提出二階段、72期、零利率、每月還款5,000元之還款條件,嗣因聲請人表示尚有多家資產公司之債務未能處理,故致前置協商不成立等情,有101年2月22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遠東銀行101年6月23日民事陳報狀及其所附聲請人前置協商申請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等件附卷可稽(卷第36、48-58頁),堪信為真實。
(二)聲請人於93年12月23日起任職於○○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99年所得50萬7,053元,平均每月收入約42,254元,100年所得61萬3,729元,101年1月份薪資為11,145元,101年2月份薪資為33,741元,101年3月份薪資為22,021元,101年4月薪資拿27,179元,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單、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0年1月份至4月份薪資明細表在卷可參(卷第25、27-28、31、72、75-76、107頁)。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99年5月迄101年4月間,平均月收入為43,577元(計算式:〈42,254×8+613,729+11,145+33,741+22,021+27,179〉÷24=43,577,元以下四捨五入)。又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101年7月26日訊問筆錄所載(卷第13-15、85頁),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包括餐費及交通費13,000元、房屋租金12,000元、家庭雜支費3,000元、勞健保費1,262元,另每月支出其配偶林○○及其未成年子女林○○、林○○扶養費計5,000元,合計每月支出34,262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單、電信費繳款收據、加油統一發票在卷可佐(卷第63-39、87-91、110-116頁),上開支出項目核與維持基本生活所必要無違,金額亦未見浮報之情,堪以採信。準此,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43,577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34,262元後,餘額為9,315元,雖尚能負擔遠東銀行所提出之協商清償方案,然聲請人除積欠金融機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外,尚積欠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8萬7,000元、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司18萬4,000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1萬元、業欣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9萬1,071元,並未納入前置協商範圍內,難認聲請人能同時兼顧遠東銀行提出之協商條件及清償上開各債權公司之債務,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於法有據,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係屬有據。本件聲請人更生既經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1年8月31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