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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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振毅指定辯護人羅宗賢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毅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振毅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6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