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9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志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零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