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4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45號

原告 許嘉峻

被告 陳栩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7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

法官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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