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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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06號

                        第1569號

                        第1600號

                        第1655號

                        第1656號

                        第165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218號

原告 吳兆益

賴玉芳

莊志成

翁麗容

郭哲銘

李科沂

林甘

被告 許信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409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

法官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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