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26號

抗告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告人兼

上一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

法定代理人K.Hung

抗告人兼

第一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PaulHsieh

抗告人兼

上二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正宗

相對人 張芳生

張惠茜

張佳樺

張綉馨

張宥宥

(上六人為 張黃秋琴 之承受事件人)

郭傳薰 住○○市○○區○○街00號5樓

郭黃阿雪 住同上

林書賓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正宗為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事件,張芳生、張正宗、張宥宥、張惠茜、張綉馨、張佳樺為張黃秋琴之承受事件人,續行本件程序。

  理 由

一、原裁定之相對人張黃秋琴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張芳生、張正宗、張宥宥、張惠茜、張綉馨、張佳樺(本院卷264至270頁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參照);又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由張黃秋琴變更為張正宗(本院卷262至263頁公司變更登記表參照),因兩造均不聲明承受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事件續行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 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