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826號
抗告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告人兼
上一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
法定代理人K.Hung
抗告人兼
第一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PaulHsieh
抗告人兼
上二抗告人
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
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正宗
相對人 張芳生
(上六人為 張黃秋琴 之承受事件人)
郭傳薰 住○○市○○區○○街00號5樓
郭黃阿雪 住同上
林書賓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正宗為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事件,張芳生、張正宗、張宥宥、張惠茜、張綉馨、張佳樺為張黃秋琴之承受事件人,續行本件程序。
理 由
一、原裁定之相對人張黃秋琴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張芳生、張正宗、張宥宥、張惠茜、張綉馨、張佳樺(本院卷264至270頁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參照);又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由張黃秋琴變更為張正宗(本院卷262至263頁公司變更登記表參照),因兩造均不聲明承受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8條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事件續行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