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三號
聲請人萊茵城堡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相對人甲○○
乙○○己○○壬○○子○○丑○○辛○○庚○○寅○○戊○○癸○○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等十三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零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十三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七三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五八四號判決確定,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十三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令令~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三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貳萬叁仟玖佰肆拾陸元│││一├────┼───────────┤均由聲請人預繳。│││送達郵費│叁仟壹佰伍拾玖元││├───┼────┼───────────┼──────────────┤││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繳貳萬肆仟叁佰叁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叁元。│││││由相對人等預繳伍仟叁佰玖拾肆│││││元。││二├────┼───────────┼──────────────┤││送達郵費│貳仟捌佰叁拾肆元│由聲請人預繳叁仟貳佰叁拾元。│││││由相對人等預繳壹仟壹佰叁拾肆│││││元。││├────┼───────────┼──────────────┤││民事旅費│壹仟零伍拾元│由聲請人預繳。│├───┴────┼───────────┼──────────────┤│││合計:聲請人應負擔貳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已預繳伍萬││││伍仟柒佰壹拾捌元。││總計│陸萬零柒佰壹拾陸元│相對人應負擔叁萬陸仟肆││││佰叁拾元,已預繳陸仟伍││││佰貳拾捌元。││││總計:扣除相對人等已預繳之訴││││訟費用後,相對人等尚應││││賠償相對人貳萬玖仟玖佰││││零貳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