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戊○○丙○○丁○○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戊○○、丙○○、丁○○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5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認乙○○等5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月28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本院認其等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解除其等之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