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460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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