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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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605、4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
1年11月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仍有同條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2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