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700號聲請人 李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建國 、 鐘俊憲 、 吳耀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建國、鐘俊憲、吳耀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