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終止公同共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原告 邱裕鈜 訴訟代理人 賴素蘭
陳鄭權 律師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
徐明水 律師被告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奕棟 被告 邱江寶蓮
邱秀慧 邱鍾玉麗 邱瀚霆 兼法定代理人 邱奕仁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林佩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邱奕棟、邱奕仁有無行使偽造私文書移轉訴外人 邱東壁 對於被告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行為及訴外人邱東壁之遺產範圍為何,攸關本件原告請求是否有理由為由,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9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臺灣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4號遺產稅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均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
64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7月9日院貞地股98訴00859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純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