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婚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2號抗告人 黃楊秀榮 相對人 黃騰祥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本院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2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繳交聲請費用壹仟元,原審稱抗告人未繳交顯與事實不符,原裁定顯有不當,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法院認其所為得抗告之裁定不當,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者,得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已繳納本件聲請費用壹仟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即不應以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用而裁定駁回其聲請。茲原裁定既有上述不當之情形,復經抗告意旨指摘及此,自應認抗告有理由,本院應自行撤銷原裁定,從而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