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5號再審原告 葉綠綠 再審原告 葉沁錳 再審被告 古松梅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9號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查原確定判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98,0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