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UIXUANHAI(譯名:裴春海,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芷心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UIXUANHAI(譯名:裴春海,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