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9號
原 告 鄧延宏
被 告 謝羽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元
。詎被告迄今拒未還款,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0,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鄉○
○路○○巷○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 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