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924號
上 訴 人  方瀅萱
被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高雄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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