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193號
原   告   許秀華
被   告   王美燕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
        馬健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
  訴必要之程式。又當事人起訴所提出之書狀於該等程式有所
  欠缺時,其為得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定期命其補正,逾期
  不為補正者,則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於訴狀上載明其
  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且亦未具體載明請求被告
  賠償損害之項目及各項目金額之為何,以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