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502號
原 告 陳冠傑
訴訟代理人 陳祿川
被 告 徐國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
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
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二
、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
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
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訂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揆諸前開說明,爰予
以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