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383號
原   告  吳琇寶
原   告  吳東霖
上列 二人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怡菁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1
被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
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於107年12月22日補充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是
原告至遲應於107年12月27日前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及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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