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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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 許龍雄
許林自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被上訴人 林士凱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應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另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慧珊法官徐彩芳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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