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 許龍雄 許林自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被上訴人 林士凱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應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另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法官徐彩芳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