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03號上訴人即政侑企業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安正 被上訴人即邑新塗裝實業社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2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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