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36號聲請人即抗告人 游淑卿 相對人 張文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酌定監護人事件,對原審裁定(101年度監字第79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吉間聲請酌定監護人事件,對原審裁定提出抗告,因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為證,惟查本件聲請人抗告事項為非訟事件,與上揭法條所載「訴訟程序」有所違,且家事非訟事件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未予詳查,逕行准予扶助,於法尚有未合,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燕子
法官施錫揮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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