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鳳秩字第6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蔡清峰
       廖政倫
       張俊彥
       鄭丁賢
       呂鎧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6月1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2265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清峰、廖政倫、張俊彥、鄭丁賢、呂鎧業藉端滋擾住戶,各處
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6月12日21時18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間、地點為催討職棒簽賭債務,
在被害人住處外藉端滋擾而有拍門、大聲叫囂、聚集等情
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警訊筆錄。
(二)被害人 黃元興 警詢筆錄。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條款立法意旨,固
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眾)場所等場所之安
寧秩序不受侵害。惟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
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
,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
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四、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時間在其住宅外敲大門、大聲宣揚你
們113號欠錢不還並說要貼傳單,向不特定人稱113號欠錢
不還等情,業據黃元興陳述在卷。被移送人鄭丁賢雖於警訊
時陳稱是警方到場處理中,事後才到場云云,惟其他被移送
人等警訊筆錄均指稱鄭丁賢駕駛RCJ-1788號自小客車前往現
場等語,足認被移送人鄭丁賢確有在場。另被移送人蔡清峰
僅稱有按門鈴,不知何人拍打叫囂等語;被移送人 廖正倫
只有伊拍打門;被移送人張俊彥、 鄧丁賢 、呂鎧業雖均未坦
承拍打大門及叫囂等語。然被移送人共同前往催討債務,圍
繞於上開地址外,並由其中1人拍打叫囂,對於居住安寧已
生滋擾,揆諸前揭說明,被移送人所為,該當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8條第2款所謂藉端滋擾住戶之處罰要件無疑。爰審酌
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
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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