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
0000-000000B被告 王叡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叡暘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0000-000000及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0000-000000B業於該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丁婉容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