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2號被告 范瑞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瑞峯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鄉○○村0鄰○○巷0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范瑞峯因涉犯森林法第52條之罪嫌重大,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已坦承犯行,仍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6年5月5日起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於106年6月22日進行準備程序後,依被告之自白、及卷附之文書證據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罪,罪嫌疑重大,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檢察官、被告及其他共同被告均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本院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社會安寧秩序之保障、受處分人個人自由等羈押之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課以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同時予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判程序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南投縣○○鄉○○村0鄰○○巷0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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