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戊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戊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林彥成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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