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志宏
邱仁雄選任辯護人王培欣律師被告 鄭八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