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啓翔 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嘉玲 即好日婚禮商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00元,應徵裁判費11,73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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