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 陳清嬌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複代理人 廖晉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珍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其所有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占用面積如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2月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木造建物及圍牆,面積36.35平方公尺;編號B廟,面積2.15平方公尺部分移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而上開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8,100元,以此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1,850元【計算式:8,100(36.35+2.15)=311,85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1,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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