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豪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51號),本院合議庭就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裁定如下:
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下列證據均有證據能力(理由分別如下述),且均有調查必要性,應予調查:
一、檢證1:被告張建豪111.06.08警詢,警卷P1-5、111.06.08偵訊,偵卷P75-77之供述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上開供述均具有任意性,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二、以下供述證據,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1.檢證2:證人 駱金慧 (附表1、2)之證述
110.12.07警詢,警卷P6-12、111.08.25偵訊(具結),偵卷P53-55、111.10.18偵訊(具結),偵卷P91-93
2.檢證3:證人 鄒玉貞 (附表3、4、5)之證述
111.05.19警詢,警卷P17-21、111.05.29警詢,警卷P22-23、111.05.19偵訊(具結),偵卷P71-72
三、以下非供述證據,均無任何不法取證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均為提示):
1.檢證4:鄒玉貞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警卷P27
2.檢證5.通訊監察譯文,警卷P28
3.檢證6.111.05.06水弄汽車旅館入住紀錄截圖2張,警卷P30
4.檢證7.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警卷P31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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