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葉志昌
顏小菁 被告 王偉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邱明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