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廸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李雪 告訴被告吳廸民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