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13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機車修理費部分,業經本院另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李慧瑜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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