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睿亭附表:
⒈釋明居住房屋之權源、坪數、居住成員及戶籍址房屋坪數、現
居住成員;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⒉釋明電話通信費每月達新台幣(下同)2,500元之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⒊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7年3月起迄今所有
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⒋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請前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所投資旗開紙器有限公司之現價為何?有無受分配紅利、股息
?若無,原因為何?若有,金額若干?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⒎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
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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